中国照明学会发布的《照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试行)通知,包括室内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照明工程设计以及室外照明工程设计。
第1条 室外照明工程分为室外场地工作照明、道路照明、建筑景观照明、园林景观照明四类。
第2条 室外照明工程设计工作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3条 室外照明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照明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规划咨询报告和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方案深化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含专业效果展示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4条 室外照明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照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第5条 室外照明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设计收费=投标方案费+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项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第6条 投标方案费是完成经发包人认可的中标方案设计文件的价格。在《照明工程设计投标方案计价表》中查找确定。
室外照明工程设计投标方案计价表
序号 |
计费额(万元) |
照明工程类型 |
1 |
0 |
室外场地功能照明 |
2 |
2.0(每条道路) |
道路照明 |
3 |
5.0(每个单体) |
单体建筑、桥梁景观照明 |
4 |
2~3.0(每个单体) |
建筑群景观照明 |
5 |
1~1.5(每个单体) |
公园、庭院式建筑景观照明 |
第7条 设计收费基准价
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设计基准收费额,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照明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浮动幅度值系指因非工程技术因素并经设计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的设计收费总额的合理浮动值,浮动幅度值不应大于20%。
第8条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照明工程专项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效果图制作费等。
第9条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指在照明工程专项设计中提供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图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10条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照明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室外照明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序号 |
计费额(万元 |
收费基价(万元) |
1 |
50 |
9(18%) |
2 |
100 |
15(15%) |
3 |
200 |
24(12%) |
4 |
300 |
30(10%) |
5 |
500 |
40(8%) |
6 |
800 |
56(7%) |
7 |
1000 |
60(6%) |
8 |
2000 |
100(5%) |
9 |
5000 |
200(4%) |
注:计费额超过5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8%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第11条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照明工程建设项目深化设计方案概算中的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12条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项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专项调整系数是对不同类型照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项调整系数表》中查找确定。
室外照明工程设计收费专项调整系数表
序号 |
照明工程类型 |
专项调整系数 |
1 |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 |
0.7 |
2 |
道路照明设计 |
0.8 |
3 |
建筑物、构筑物景观照明设计 |
1 |
4 |
广场、园林景观照明设计 |
0.9 |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类型不同照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工程复杂程度表
序号 |
照明工程类型 |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
0.8 |
1.0 |
1.3 |
||
1 |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 |
停车场、货运物流、堆场、码头、工地 |
造船厂、加油站、水处理厂、石化厂 |
—— |
2 |
道路照明设计 |
道路 |
隧道 |
交叉路口、高架路段、立交桥 |
3 |
建筑物、构筑物 |
雕塑、城墙轮廓照明 |
普通建筑物、桥梁内透光照明、泛光照明 |
地标建筑、古典建筑、超高建筑、建筑化景观照明 |
4 |
广场、公园、庭院式酒店景观 |
硬质广场、河道 |
喷泉广场、公园及其水体、山体 |
古典式园林 |
第13条 单独委托前期咨询与可行性研究的,按照相应类型投标方案费收取。
第14条 单独委托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各阶段工作量比例如下:
照明工程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设计阶段 |
工作内容 |
工作量比例 |
方案深化设计 |
设计方案效果图(含主要场景模式的效果展示) 造价估算 |
10~25% |
初步设计 |
最终设计方案效果图(含不同场景模式的效果展示) 照明设计选型表 控制设备选型表 设计概算 |
35~50% |
施工图设计 |
施工说明 灯具安装平面图及安装大样图 配电管线平面图及系统图 控制原理图 |
40% |
注: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比选方案且达到深度要求的,从第三个比选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50%加收方案设计费。
第15条 照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第16条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第17条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第18条 境外照明工程项目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第19条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第20条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前期咨询与规划方案、深化设计方案分别为6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
第21条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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